(2015)陵民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高新兵与商印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新兵,商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11-1号申请人高新兵,男,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商印成,男,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商印成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