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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万军,职务经理。被告: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均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