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46号。法定代表人,李澎。委托代理人赵杰,职员。被告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天津金禹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