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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俊龙犯故意杀人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6号罪犯乔俊龙,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乔俊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27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10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6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肇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1月15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7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乔俊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乔俊龙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俊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俊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