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齐勇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31号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宗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勇明。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勇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华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