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展鹏与何俊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何展鹏。被告何俊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展鹏诉被告何俊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展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展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展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何展鹏负担。审判员郑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蔡飞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