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乾芳、黄晓阳与黄晓阳、施建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芳,黄晓阳,施建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30号原告:朱乾芳。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黄晓阳。被告:施建斜。本院在开庭审理原告朱乾芳与被告黄晓阳、施建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朱乾芳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