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疆沃华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蔡建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沃华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蔡建平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新疆沃华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新世纪小区1栋10-C1、C2室。法定代表人:蒋有元,新疆沃华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媚,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平,男,汉族,1960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委托代理人:徐志海,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沃华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沃华亮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35元。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靖昇平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芮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