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杜伟与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杜伟,男,1986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3号桥南100米。经营者牛东英。申请执行人杜伟与被执行人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其他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石民初字第100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伟于2015���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给付赔偿款89117.8元及案件受理费635.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杜伟与被执行人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已给付杜伟赔偿款30000元,余款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北京圣牛强汽车配件经营部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杜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