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叶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上饶市信州区中茂大酒店1117房间内容留何某吸食毒品。2、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叶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上饶市信州区中茂大酒店1019房间内容留何某吸食毒品。3、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叶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上饶市信州区中茂大酒店8505房间内容留何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信州区中茂酒店8505房间因涉嫌吸毒被查获后,主动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某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中茂大酒店房间账单、证人何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