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3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1月29日4时53分许,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苏E×××××重型自卸货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沿吴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吴中大道越城西路路口时,在左转导向车道直行,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朱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朱某受伤,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符合多发伤而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朱某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