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建芬与李嘉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芬,李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陈建芬,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法定代理人潘朝海,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正权,云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嘉友,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号。负责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建芬诉被告李嘉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建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陈建芬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芬撤回对被告李嘉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舒玉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