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君与范俊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65号原告张君,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景园里20-1-6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601093826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原告之夫),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张君,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11122001X。被告范俊婷,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观园公寓3-2-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0125322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范俊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