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福禄与赵棉棉、刘大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禄,赵棉棉,刘大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禄。被执行人赵棉棉。被执行人刘大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