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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林泠镪与杨晓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泠镪,杨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保字第47号申请人:林泠镪,居民。被申请人:杨晓红,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甬宁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于娄海丰与被申请人杨晓红名下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兴福巷5弄8号607室的房地产(保全价值1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娄海丰与被申请人杨晓红名下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兴福巷5弄8号607室的房地产(保全价值150000元)。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