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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谷蕊利与李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蕊利,李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谷蕊利,女,汉族。被告李怀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蕊利诉被告李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蕊利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怀红工资95000元或银行存款95000元。担保人谷晓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Gx**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SJZ14E33BS0886xx)为原告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谷蕊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怀红工资95000元或银行存款95000元。担保人谷晓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Gx**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SJZ14E33BS0886xx)在担保期间禁止变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