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谷蕊利与李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蕊利,李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谷蕊利,女,汉族。被告李怀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蕊利诉被告李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蕊利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怀红工资95000元或银行存款95000元。担保人谷晓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Gx**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SJZ14E33BS0886xx)为原告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谷蕊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怀红工资95000元或银行存款95000元。担保人谷晓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Gx**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SJZ14E33BS0886xx)在担保期间禁止变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