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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长春、徐凤英与陈凤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春,徐凤英,陈凤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54号原告:陈长春,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徐凤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陈凤和,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陈长春、徐凤英诉被告陈凤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松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春、徐凤英、被告陈凤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长春、徐凤英诉称,二原告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花园组有草房四间,面积为73.4平方米。2015年6月12日,原告将上述草房卖与被告,由雅河办事处洪家堡村委会的会计洪保利执笔书写“买卖房屋协议”。协议书签订时,被告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同月15日,被告持“买卖房屋协议”到岫岩满族自治县房产处办理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并按照规定缴纳了房屋交易税,之后,被告到雅河办事处村建办公室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该办事处以“买卖房屋协议”没有原告其他儿女签字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于是被告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权解除合同,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陈凤和辩称,我也同意合同有效。但问题不在于我,原告应起诉村建部门,因为村建部门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原告陈长春、徐凤英与被告陈凤和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陈长春、徐凤英将四间草房作价1.5万元卖给被告,现款当面付清。房屋(草房四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村房字第1903050**号,房屋所有权人:陈长春,建筑面积:73.4平方米)坐落于雅河乡花园村前花园组。现因买卖的房屋无法过户,被告要求解除《买卖房屋协议》并返还购房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可见,原、被告双方对该份合同并无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长春、徐凤英与被告陈凤和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长春、徐凤英共同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