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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静萍与马思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萍,马思宝,西吉县隆兴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83号原告:王静萍,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健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思宝,男,回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梅,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吉县隆兴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兴隆街道。法定代表人:冶晓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萍与被告马思宝、西吉县隆兴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萍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静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智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