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高文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英,高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20号申请人张俊英,女,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申请人高文新,男,1975年3月26日生,住山东省邹平县。被申请人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章丘市。申请人张俊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文新驾驶的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F3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俊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文新驾驶的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F3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