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毅与段治田呼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治田,呼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187号案外人李毅,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申请执行人段治田,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呼振亮,男,汉族,神木县锦界镇人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50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段治田申请执行呼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57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呼振亮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案外人李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停止(2014)神执字第057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毅主张,其于2012年5月3日通过中介人刘秋堂介绍与被执行人呼振亮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总价款价97万元。案外人于2012年8月份前,分两次支付房款665600元,按时偿还按揭贷款至今。案外人购买该房后一直缴纳物业、水暖、电等各种费用,并由其儿子居住至今。案外人因经济紧张,无法一次性还清房屋按揭贷款,故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提交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房屋买卖合同》1份、收款条据1份、打款凭证复印件9份、神木县成泰花园物业办出具《证明》1份。本院调取神木县麻家塔乡鸳鸯塔村成泰花园8幢3单元-12-1室房屋(产权证号:091283**)产权档案1份。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院执行的上述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呼振亮夫妻名下,该二人系上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案外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归其所有,与实际物权登记的公示结果不符。案外人明知上述房屋上设有他项权利,且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应该对相应交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其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综上,案外人李毅要求停止(2014)神执字第057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所提异议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毅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