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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7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RIVERO LOPEZLEONARDO PELIPE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RIVEROLOPEZLEONARDOPELIPE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79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负责人王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永波。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被告RIVEROLOPEZLEONARDOPELIPE,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古巴国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RIVEROLOPEZLEONARDOPELIPE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瑞担任审判长、法官徐岩、人民陪审员严性慈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12在原告处申请了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双币卡,卡号为×××,被告开卡后,已发生欠款共计人民币53031.49元(截至2015年3月1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至2015年3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总额共计人民币53031.49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询问,原告称除了在起诉书中提供的地址外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其所在国籍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本案被告RIVEROLOPEZLEONARDOPELIPE系外国籍自然人,故本案属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原告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涉外民事诉讼还包括被告所在国籍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可待被告身份明确后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被告RIVEROLOPEZLEONARDOPELIPE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京瑞代理审判员  徐 岩人民陪审员  严性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