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卓仲贤与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余成、母光琼、四川省酒都醉八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卓仲贤,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大转弯1号。法定代表人余成。被执行人余成,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母光琼,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酒都醉八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惠恒陆。因法律文书业已生效,申请人的担保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余世康、唐朝梅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号房屋(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唐朝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房屋(权**)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余世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房屋(权**)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唐朝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房屋(权**)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余世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高房屋(权**)的查封;六、解除对担保人张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房屋(权**)的查封;七、解除对担保人唐朝梅、唐朝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房屋(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