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大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306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