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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大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306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