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井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井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二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井会。辩护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井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依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井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李井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井会系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自1996年6月开始在依安县解放农村信用合作社任记账员、复核员、信贷员。2010年至2012年期间,李井会违反规定为农户办理贷款,共计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80万元(本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3万元由李井会个人或他人使用,案发后还款45万元;李井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违法发放贷款事实1.2010年12月19日,李井会通过依安县解放乡解放村村民董××找到农户刘××、真××、董××(甲)、董××(乙)、王××,通过5名农户联保贷款25万元归自己使用,后李井会将以王××名义的5万元贷款予以归还,其余20万元未偿还。2.2010年12月23日,李井会找到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会计仲××(甲),通过仲××(甲)找到农户仲××(乙)、牛××、蔡××、张××贷款25万元,其中以仲××(乙)名义所贷5万元贷款归李井会使用。3.依安县解放乡平安村党支部书记张××、会计仲××(乙)找到李井会贷款,李井会让张、仲两人找农户帮助自己贷款,后张××找来农户曾××、李××、宛××、姚××、赵××、石××、黄××、冯××(甲)、厉××、冯××(乙)10人,仲××(乙)找到农户赵××、仲××、王××、牛××、蔡××、谭××等人,于2011年4月29日、6月12日办理贷款手续,共贷款85万元,其中50万元归李井会使用。4.2011年6月25日,李井会通过村民常××找到农户黄××,以黄××名义贷款5万元归李井会使用。5.2011年1月22日,李井会找到依安县解放乡永安村农户陈××(甲)、马××(甲)、陈××(乙)、付××、马××(乙)、宁××、李××、张××、杜××,共贷款45万元,其中以马××(甲)、付××、马××(乙)、宁××、李××、杜××名义所贷30万元贷款和以张××名义所贷贷款中的4万元,合计34万元归李井会使用。6.2011年6月16日,李井会通过村民张××找到依安县解放乡东胜村农户焦××、史××、胡××、董××、曹××等共贷款27万元,其中12万元归李井会使用。7.2011年6月19日,李井会通过村民胡××找到农户李××,并通过村民常××(甲)找到依安县解放乡团结村农户常××(乙)、仲××、吴××、付××,共贷款30万元,其中15万元归李井会使用。8.2011年6月29日,李井会找到农户孙××,并通过仲××(乙)找到依安县解放乡解放村农户张××,共贷款10万元归李井会使用。9.2011年7月8日,李井会通过依安县解放乡永安村村民范××找到解放村农户王××、张××、真××(甲)、真××(乙)、徐××,共贷款25万元,其中13万元归李井会使用。10.2011年7月5日,李井会通过依安县解放乡仁礼村村民史××找到农户邵××、陈××(甲)、徐××、陈××(乙)、王××,共贷款25万元,其中以陈××(甲)、徐××、陈××(乙)、王××名义所贷20万元贷款归李井会使用。11.2011年12月27日、12月29日,依安县解放乡团结村村民常××找到李井会,要求以农户顶名贷款方式办理转贷手续,李井会以常××找来的解放乡万发村农户靳××、雷××、马××、金××、宋××、张××名义共办理顶名贷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按照常××要求进行了转贷,其余10万元归李井会使用。12.2011年3月,依安县解放乡坤顺村村民陈××(甲)、陈××(乙)、林××找到李井会贷款,李井会办理贷款15万元,除陈××(甲)、陈××(乙)、林××等人自用6万元外,其余9万元归李井会使用,该贷款在案发前已归还。13.2010年12月、2011年6月,村民唐××找到李井会,并找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莫××、崔××、莫××等人,要求李井会为其办理顶名贷款,李井会先后办理顶名贷款55万元。14.2011年1月、4月,依安县解放乡解放村村民刘××找到李井会,并找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曹××、李××、肖××、刘××、张××等人,要求李井会为其办理顶名贷款,李井会先后办理顶名贷款35万元。15.2011年3月,依安县解放乡万发村村民赵××找到李井会,要求以农户顶名贷款的方式为办理转贷手续,并找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韩××、门××、张××、赵××,后李井会办理顶名贷款25万元。16.2012年春,依安县解放乡永安村村民杜××找到李井会,并找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韩××、孙××、杜××、栾××,要求李井会为其办理顶名贷款,李井会办理顶名贷款20万元。17.2012年3月,依安县解放乡解放村村民祁××找到李井会,并找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祝××、任××、张××、杨××、任××,要求李井会为其办理顶名贷款,后李井会办理顶名贷款2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履历表,证实被告人李井会身份情况;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井会到案情况;借款合同、还款凭证,证实本案贷款金额情况。2.证人范××、仲××、董××、张××、常××等人证言,证实本案事实情况。3.被告人李井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井会在担任信贷员期间发放贷款情况。二、挪用资金事实2011年,被告人李井会利用职务之便,将陈××(甲)、陈××(乙)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9万多元交给他人使用。2012年12月26日偿还77420元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贷款合同、还款明细,证实陈××(甲)、陈××(乙)办理贷款及还贷情况。2.证人陈××(甲)、陈××(乙)等证人证言,证实案件事实情况。3.被告人李井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件事实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井会作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顶名贷款,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给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李井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井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李井会以陈××(甲)、陈××(乙)还其9万元是个人借款,与贷款无关;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第13、14、15、16、17起中,不知农户系顶名贷款,原判认定其违法发放贷款认定数额有误,应只对损失的110多万元承担法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李井会提出本案超期羁押、虽贷款给他人使用但贷款手续符合规定、对挪用资金犯罪认可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违反程序、改判李井会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辩护意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原审当庭出示,并经质证后认证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要件,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井会作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李井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李井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第13、14、15、16、17起中,不知农户系顶名贷款、原判认定其违法发放贷款认定数额有误、虽贷款给他人使用但贷款手续符合规定、原判认定违法发放贷款部分事实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李井会违法发放贷款及挪用资金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案事实,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提出的本案羁押严重超期、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违反程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审理期间,因补充证据需要,经公诉机关申请,原审法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两次,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宏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黉陶本判决所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