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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叙莹与被执行人徐造勇、张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韩叙莹,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造勇,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忠琴,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叙莹与被执行人徐造勇、张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裁判:徐造勇、张忠琴同意归还韩叙莹借款100000元,李华强对上述款项归还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094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无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