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从中与穆祥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从中,穆祥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中,男,1968年3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祥海,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上诉人张从中与被上诉人穆祥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0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从中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从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从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从中负担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从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