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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振山与北京敏岚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山,北京敏岚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5656号原告刘振山,男,1971年8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敏岚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74。组织机构代码:39941293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山与被告北京敏岚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山以被告北京敏岚恒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振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振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 璟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