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光德抢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假字第51号罪犯刘光德,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3)墨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光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光德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7日,罪犯刘光德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假字第51号假释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刘光德予以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光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德因犯抢夺罪,云南省墨江哈尼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3)墨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2014年3月7日,罪犯刘光德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至2015年6月30日,已执行原判刑期2年,尚未执行刑期1年零10个月。罪犯刘光德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经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委托罪犯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广西省钦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刘光德假释后,家属接纳度高,监管条件较好,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生活基本有着落,愿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云南省墨江哈尼族县人民法院(2013)墨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刘光德的罪犯入监登记表、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罪犯刘光德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广西省钦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罪犯刘光德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社区矫正机构愿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条件较好,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罪犯刘光德作案次数达六次,且系跨省(区)流窜作案,社会危害大,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德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