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保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薛保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保胜,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保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保胜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