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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书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和,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宋书和,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善龙,系经理。关于宋书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山劳人仲调字(2014)10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书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完毕,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劳人仲调字(2014)10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