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000号-3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卢建来与何秀青、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格,卢建来,何秀青,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000号-3申请执行人林秀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卢建来,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秀青,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少潮。关于林秀格、卢建来诉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秀青应向申请执行人林秀格、卢建来偿还余下借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中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何秀青名下的粤****小型汽车已由本案当事人双方协商抵偿本案债务12万元,其他车辆因不是本案首查封,本院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余下债务1万多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素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