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辽宁全XX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清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全XX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全XX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张家营子镇于家窝铺村。法定代表人:徐玉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清海,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张家营子镇张家营子村。再审申请人辽宁全XX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全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清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审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全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两审判决认定的高清海主张的装修工程款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即使装修工程款没有结算,也应由双方共同确定装修工程量后,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市场价格计算工程价款,或申请工程造价作为确定工程款的客观依据。双方结算时是以装修工程款冲抵延期交付违约金后出具的结算单。对于装修款需要重新结算,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延期交工违约金也应当一并予支持。另高清海从未主张过装修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辽宁全康公司与高清海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内外墙抹灰、室内地坪及楼梯等工程内容,但辽宁全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自书的结算单中并未体现。辽宁全康公司主张所欠装修工程款已与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冲抵并包括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自书的结算单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对高清海提出的辽宁全康公司应给付内外墙抹灰、室内地坪及楼梯等项目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辽宁全康公司提出的高清海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经审查,没有事实依据。辽宁全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全XX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李 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