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宏、刘晓旭诉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刘晓旭,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郑宏。委托代理人郑国臣。原告刘晓旭。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被告刘志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刘晓旭诉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刘晓旭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刘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宏、刘晓旭负担。审 判 长 曹国福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