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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宏、刘晓旭诉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刘晓旭,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郑宏。委托代理人郑国臣。原告刘晓旭。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被告刘志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刘晓旭诉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刘晓旭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刘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宏、刘晓旭负担。审 判 长  曹国福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