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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刘铁环与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铁环,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00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铁环,男,汉族,1948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铁环因与被申请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裕文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铁环申请再审称:万裕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王毓亮,一、二审法院核实有误;一、二审法院未处理住房公积金以及因万裕文化公司扣留工资卡和住房公积金纠纷而造成的损失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经查,万裕文化公司2013年12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王毓亮为其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据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万裕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毓亮,一、二审法院对此核实无误。关于万裕文化公司扣留刘铁环工资卡是否造成刘铁环损失的问题。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万裕文化公司以刘铁环占用单位职工宿舍、拒缴水电费为由扣留刘铁环的退休金卡确属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万裕文化公司在扣留刘铁环退休金卡后,刘铁环自行补办了新的退休金卡,并未影响其正常领取退休金,刘铁环认为万裕文化公司扣留其退休金卡给其造成损失,证据不足,且刘铁环起诉的第一项请求仅为要求万裕文化公司给其返还退休金卡,现提出赔偿损失超出了其起诉的请求。关于刘铁环要求万裕文化公司返还住房公积金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此,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释明。刘铁环可就万裕文化公司占有其公积金之行为另行主张,一、二审判决未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刘铁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铁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