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柱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和被告是恋爱婚姻,两人于2007年3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婚姻,但被告还是不了解原告,关系一直一般,且被告有暴力倾向,无事生非,辱骂和殴打原告。现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关系很好,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18日生男孩许某甲、2011年6月6日生男孩许某乙。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有孩子,系自由恋爱婚姻,有牢固婚姻基础和很好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双方都应慎重考虑离婚的不利后果及孩子的成长,都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共同生活。双方虽有矛盾,但有和好的希望,且原告并未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柱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童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