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长仁与被执行人辛传玉、王成亮、山市江源区玉程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李长仁,男,地址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长仁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长仁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世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