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宋某某,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小燕,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胜审 判 员 邝小勇人民陪审员 谭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宸璐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