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谢桂梅与秦元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桂梅,与被申请人,秦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谢桂梅,女,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秦元生,男,5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被申请人将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弘康盛世小区A3座7单元801室,建筑面积162.91平方米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交付全部房款,但被申请人拒不给付该房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秦元生名下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弘康盛世小区A3座7单元801室,建筑面积162.91平方米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元生名下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弘康盛世小区A3座7单元801室,建筑面积162.91平方米房屋。查封申请人谢桂梅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朱作太所有的位于通化市光明街文盛委,建筑面积189.7平方米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