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芹诉被告张志海、闫丙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芹,张志海,闫丙兴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刘桂芹,住涿州市。被告张志海,住涿州市。被告闫丙兴,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芹诉被告张志海、闫丙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凯审 判 员 赵 赛代理审判员 刘翠翠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银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