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翠荣申请执行孙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荣,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荣,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郑庄乡。被执行人孙超,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邵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超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孙超于2015年5月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孙超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超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