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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卫标与射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标,射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张卫标,无业。被告射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向东,局长。原告张卫标诉被告射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卫标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卫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标负担。审判长  周来清审判员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