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德根与张公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根。被执行人张公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下落不明,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6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