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94号原告:赵某,经商,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某甲,修理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其与王某甲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草率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也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王某甲经常酗酒,并打骂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6月28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其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到院要求离婚。王某甲辩称:赵某所述不事实,夫妻感情较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0年,赵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无根本矛盾。近期因相互沟通较少,产生矛盾,赵某起诉到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赵某与王某甲的陈述以及赵某所举结婚证、户口本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赵某与王某甲于××××年××月××日领证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近阶段双方因相互沟通较少,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院对赵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