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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现周与张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周,张永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李现周,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6日,住禹州市。被告张永晓,男,生于1971年5月1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周诉被告张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现周不能提供被告张永晓的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该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现周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贵云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