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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化新与青岛海金记食品有限公司、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化新,青岛海金记食品有限公司,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098号原告朱化新。被告青岛海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前东城村红领广场200米。被告宋涛。原告朱化新与被告青岛海金记食品有限公司、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化新撤回对被告青岛海金记食品有限公司、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