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卢中华与安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中华,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卢中华,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安勇,住所地泰来县。卢中华与安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中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本息合计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勇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卢中华也未能提供安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卢中华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卢中华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安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安勇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卢中华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卢中华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宝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