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志诚与莫庆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诚,莫庆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57号原告:陈志诚,男,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雅荷塘9号404房。委托代理人:何瑞怡,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嘉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庆莲,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诚诉被告莫庆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诚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陈志诚负担。审判员 伍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