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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光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光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41-3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天河建材市场A区*栋。法定代表人向龙文,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光严,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北京市人。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光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陈光严账户存款共计12795.59元,余款303952.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51元、执行费4742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光严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