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冬妮与廖开玲、蔡先兵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陈冬妮。被告廖开玲。被告蔡先兵。本院在审理陈冬妮与廖开玲、蔡先兵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冬妮需补充证据重新起诉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冬妮负担。审判长杨小瑜人民陪审员陈卫华人民陪审员李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