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4)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晓良,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113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甸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健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晓良。被执行人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北大街7-100。法定代表人徐晓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姚静莉。被执行人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针纺织品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顾永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永新。被执行人周芬云。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良、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徐晓良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0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徐晓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对被告徐晓良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060元,由被告徐晓良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对被告徐晓良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徐晓良、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2169.75元,申请执行费14222元。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姚静莉现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幼儿园工作(代课),月收入3000元左右,就本案标的而言几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徐晓良、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徐晓良、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姚静莉、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更多数据: